15家培训机构,罚款3650万元!新东方、作业帮、华尔街英语…无一...


夸大培训效果、虚构执教履历、夸大培训效果、夸大机构实力、编造用户评价、虚构价格,这些校外培训机构乱象让家长烦透了!

6月1日,据央视新闻报道,市场监管总局近期对全国规模较大、知名度较高、投诉举报较多的校外培训机构突击开展现场检查,对新东方、精锐教育、华尔街英语、哒哒英语等13家校外培训机构予以顶格罚款。加上5月初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对作业帮、猿辅导的查处情况,此次重点检查已对15家校外培训机构处以顶格罚款3650万元。

夸大培训效果

同日,据广州日报报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该局组织广州、深圳两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卓越、明师、威学、蓝天、思考乐、邦德等校外培训机构相关经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6家机构被顶格处罚,共计1400万元。

据央视新闻,此次重点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特点是“虚构、夸大、诱导”。包括虚假宣传多样化、普遍化。主要包括虚构教师资质、虚构执教履历、夸大培训效果、夸大机构实力、编造用户评价等类型。

比如,蓝天宣传其121人的教研团队“超过85%的老师来自985、211大学”,事实上来自985、211大学的仅有18人,占比不到15%。

新东方“名师风采”栏103名教师中,76名教师的实际教龄与宣传不符,虚假宣传比例达到73.8%。

明师在其分公司宣传“2003年广州市首创VIP小灶班”“2004年广州市首创中考保证班”“2005年首开‘中考志愿填报指导大会’”“2009年首家具保证性质的复读学校”。经查,相关宣传内容均也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明师在鹭江分教点宣传海报宣称:“中考捷报频传,学霸再创佳绩”,并列有52位学员成绩总分;“2020年高考单科提分榜”,并列有60位学员的语文、数学、综合等方面的提分情况;“再拼9个月,圆梦理想大学”,高复总分涨分最高97.07,英语最高涨分66,数学最高涨分70,综合最高涨分115,语文最高涨分71;此外还有8位教学老师的个人简介。经查,海报中学员分数数据均无法提供完整的官方查分记录,也无标明提分所指的起止点;所宣传的8位教学老师中,2位老师师资情况无法提供证明材料,6位教学老师无法提供完整教学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价格欺诈问题突出

据央视新闻,此次重点检查发现,部分校外培训机构价格欺诈行为问题突出。主要表现为虚构原价和虚假优惠折价。

比如,邦德在其公众号标示“2节试听课+期末高分秘籍,原价430元,现价仅12元”,事实上该补习套餐是专门为2020年“双12”推出的全新体验活动,其所谓的“原价”此前从未销售过。纳思书院开展宣传促销活动时宣称“钜惠双十二,五折抢好课!”,事实上该课程从未按五折销售过。

威学对外标称的课程销售价格,大多采取列出“原价”并与所谓优惠价格进行对比的方式。如“KET在线系统班 原价3880限时特价2880元”“托福暑假封闭班 原价41800现在直降15000”等,经查,相关的课程并未按其所宣称的“原价”实际交易过。上述行为属于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教育部:禁止公开学生的考试成绩和排名

禁止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

2021年6月1日,教育部部长陈宝生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0号,公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表示:《规定》遵循全面保护的原则,依据宪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法律,系统规定了学校应当保护的未成年人基本权利,即平等权、生命健康与自由、人格权、隐私权、受教育权、休息权、财产权、肖像权和知识产权、参与权、申诉权等权利,专设“一般保护”一章予以规定。其中也有很多新的提法和要求,比如,针对一些学校出于安全和便于管理的需要,限制学生课间活动和同学之间正常交往,不利于营造生动活泼的教育生态、保护学生活力和全面发展的情况,明确提出: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常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再比如,《规定》禁止学校、教师公开学生的考试成绩和排名,出发点是保护学生隐私和自尊心,减少攀比、避免歧视,缓解应试压力;但是同时规定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家长知道学生的成绩等学业信息。此外,《规定》落实“破五唯”的要求,明确禁止学校宣传升学情况,避免唯分数、唯升学率对学生和学校进行评价,以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和学校发展环境。

除此之外,为规范教师行为,保护学生权益,《规定》还对教职工行为提出了六项禁止性要求:(一)利用管理学生的职务便利或者招生考试、评奖评优、推荐评价等机会,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宴请、其他利益;(二)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者要求、指定学生购买特定辅导书、练习册等教辅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务;(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与校外机构、个人合作向学生提供其他有偿服务;(四)诱导、组织或者要求学生及其家长登录特定经营性网站,参与视频直播、网络购物、网络投票、刷票等活动;(五)非法提供、泄露学生信息或者利用所掌握的学生信息牟取利益;(六)其他利用管理学生的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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