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73家影视传媒单位发表联合声明,抵制网络上针对影视作品内容未经授权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声明矛头直指影视短视频“剪刀手”。联合声明带来了业界震动,也引发了广泛争议。那么,对于影视作品“二次创作”短视频是否应当“一刀切”,合法使用影视作品内容的边界又在哪里?
影视作品不是
短视频“素材库”
本次联合声明的发起方包括15家影视协会、5大长视频平台以及53家制作公司。声明指出,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在对影视作品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时,应检视是否已取得合法授权。声明呼吁社会各界积极对侵权内容予以举报、删除、屏蔽,共同预防、抵制侵权行为,共同维护影视行业的合法权益。
“短视频追剧”现象目前在网上非常普遍,对于很多时间精力有限的网友来说,通过观看“切条”或剪辑过的短视频,可以利用碎片时间完成追剧,而在长视频平台观看完整的影视内容还需要付费。在网上,几乎所有热门影视剧都有被解构重组为几分钟时长的精华版,除了“五分钟带你看完一部电视剧”这种搬运剧情的短视频,也有搞笑版、吐槽版的剪辑,一些“剪刀手”也通过常年发布此类短视频成为头部大号。
此前,多家长视频网站公开表示,短视频切条对长视频平台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广电总局也出台过《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要求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针对经典文艺作品的“二次创作”,该通知更是着重强调,所有视听节目网站不得制作、传播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的节目;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不得传播编辑后篡改原意产生歧义的作品节目片段。
记者发现,虽然联合声明已经发布一周有余,但在各大短视频平台上,大量影视娱乐博主仍在发布各类影视作品剪辑短视频。还有影视博主表示,很多“二次创作”短视频给影视剧本身带来了实时热度,如今平台方与片方联合封杀,有种“过河拆桥”的意味。
针对联手抵制“剪刀手”所引发的争议,法学博士、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常亮律师表示,虽说短视频以其简洁、有趣的特质,容易吸引大量观众观看,确实有可能因短视频的传播而给原影视作品带来流量,但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修改、改编及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著作权人有权不接受他人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影视剧原作绝不是短视频可以随意取材的“素材库”。
“价值转换”
构成“合理使用”
“二次创作”也可以称为再创作,是指自然人使用了已公开发表作品的文字、图像、影片、音乐或其他艺术作品,包括了仿作、改编、引用并加以发挥等创作模式,而这些作品就称为“二次创作物”。
一般情况下,“二次创作”的短视频是否侵权,首先考虑是否能够构成“合理使用”情形。按照《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符合这种情形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常亮律师分析说,短视频中插入原影视作品的行为,可以视作一种引用行为,但如果要构成合理使用,还需要满足几个核心要点,其中包括使用目的是“介绍或评论作品、说明某一问题”,也就是说短视频内容不能单纯地展现原影视作品本身,而是为了介绍、评论作品,或为了说明某一问题。这样,原影视作品在引用后的功能或价值就发生了转换。
而如果短视频作者对影视剧片段进行整理和编辑供观众观看,不属于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也不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这种使用行为显然已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不属于《著作权法》列举的“合理使用”的情形。
此外,“合理使用”的程度必须是“适当引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综合考量原影视作品在短视频中所占的比例大小、引用的部分占原影视作品的比例大小,来判定在引用数量、次数上是否已超过了为介绍、评论、说明所需的必要限度。
常亮律师认为,短视频作者在引用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过程中,要避免单纯地展现影视作品的画面,应当达到“价值转换”的效果,让用户在看完作品后更多记住的是短视频作者的介绍或评论。同时,短视频的时长不宜过长,应当以短小精悍为标准。他也建议,应当认可短视频兴起为影视业发展带来的正面价值,为了影视作品和短视频相辅相成、共同发展,有必要建立起一套合规合法、有效快捷的授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