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短视频平台用户发布内容贬低海口某公司 平台承担赔偿款8000元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10月11日消息(记者 王天宇 通讯员 朱珠)10月11日,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对外公布一则名誉侵权纠纷案件,起因为某短视频平台一用户在平台上发布侮辱性词汇贬低海口某公司。最后,短视频平台承担了用户侵权导致的赔偿责任,这是怎么回事?

2020年11月5日,海口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平台上发现昵称为“用户XXXX”,发布了针对在海口美兰区经营的海口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两则短视频。其中一则视频标题为“注意啦,提醒大家,小心上当”,视频内容主要为伴着背景音乐的一段文字:“大家注意了,海口某某有限公司,老板专门坑合伙人,压榨施工队的工资,高价卖熟人,海口某某城第一贼。大家注意啦”。另一则视频标题为“谨慎购买,公司地址,海口某某城某楼某某铺面”。视频内容“大家注意啦,海口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做音响,监控,LED屏。购买者需要谨慎,领教过的都知道啊,某某城第一贼老板。”用户XXXX账号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以单方主观恶意评价的方式,以“专门坑合伙人,压榨施工队的工资,高价卖熟人”不实言论及“贼老板”等侮辱性词汇贬低海口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并将该言论制作成视频上传至其名下拥有30名粉丝的账号中进行传播,共有4个点赞,2个评论,5个转发。

海口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该平台短视频内容损害了公司的名誉权,降低了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经营。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某音运营主体,应当具有检测网络安全的义务,甄别真假信息的能力,对于不符合实际的视频,应当及时删除,但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删除的行为,给海口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誉造成了严重影响,海口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海口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8000元。原告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双方就本案的名誉侵权纠纷就此了结。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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