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自媒体和短视频平台的高速增长,短视频已经成为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的高发地带。一些热门电视剧、原创的综艺节目,还有院线电影, 更是沦为被侵权的“重灾区”。
近日, 逾70家影视传媒单位及企业发布保护影视版权的联合声明,表示将对目前网络上出现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针对影视作品内容未经授权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 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
把别人的原创影视作品,进行分割切条播放,称“5分钟带你看完一部大片”。
直接引用别人的影视作品内容,进行所谓的吐槽点评,这算二次创作吗?
还有,通过剪辑已有的经典影视作品,重新设计所谓的剧情,加入自己的形象。
那么,短视频制作者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还是存在合理使用的可能性?
如果网络短视频出现了侵权行为,平台该承担何种侵权责任?转发视频是否同样侵权?……看看律师怎么说?
“x分钟看片”视频的制作者是否构成侵权?
从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在没有获得影视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且不能构成著作权法的免责条件(例如法定合理使用)的情况下,短视频制作者利用他人的影视作品进行剪辑使用的话,很可能会构成著作权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著作权侵权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影视视频剪辑一定违法吗?
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仅需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而使用作品。即著作权法上的法定合理使用。其中与目前讨论问题相关性比较强的是其中第(二)项,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一情况。
但是在实务中,对于作品的使用是否可以纳入到这个范畴中,所考量的因素是比较多的,在实务上也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制作的短视频并非以营利为目的,或者注明“侵权删”,就可以免于承担侵权责任吗?
视频制作者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或者注明“侵权删”,并不能作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事由。没有营利所得以及及时停止侵权行为,只会在酌定侵权赔偿金额上加以考虑。
综合齐鲁晚报、法制日报、央视财经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